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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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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2020〕8号)、市国资委转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减免市直中小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租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批准,现就我区国有经营性资产租金减免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一)承租区属国有企业、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

(二)对严重违约已被法院列入失信人黑名单的承租人不作减免。

(三)对2020年2月前的租金未缴清的承租人,区公资中心可视违约轻重、拖欠时间长短和租金补缴情况决定是否实行减免。

二、优惠措施

2020年2月全月租金免收,2020年3月、4月租金减半收取,若减免月份租金已提前缴纳的,则顺延执行。

三、审批程序

(一)区属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性物业,由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请,出租人审核后报区国资局审批。

(二)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自主出租的经营性物业,由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请,出租人审核后报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审批。

(三)由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集中出租的经营性物业,由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按本办法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应对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扶持

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企业金融支持

(一)提供应急专项贷款。由国开行广东省分行向参与疫情防控企业按实际需要提供低成本贷款。应急贷款在定价方面给予优惠,均按一年期LPR-85BP(目前为3.3%)执行利率。应急贷款项目采取担保或免担保授信,全部按绿色通道办理,参与防疫的企业贷款做到48小时内放款。(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和地方金融组织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市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充分发挥清远信用担保基金和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持续加大对银行机构分险支持,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三)减轻信贷融资负担。清远市农商行和各农信机构要全力支持全市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合理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增加贷款额度,缓收或减免利息,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四)降低企业担保成本。粤财普惠金融(清远)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适度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鼓励地方融资担保机构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担保额度。(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减免企业税负。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月房租免收,3、4月份房租减半征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二)减轻要素成本压力。对用电客户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的电费违约金免算至2020年2月29日;暂停电话及现场催收电费;执行欠费不停电至2020年2月29日,保障客户的正常用电。(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三)延长合同动工、竣工期限。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在广东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应顺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降低企业运输负担。除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的运输车辆,对在清远市内受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运输达标车辆核查,核查结果全市互认。网上优先办理普通货车车辆年审。对清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出的物资保障运输货运车辆,发放应急通行证。(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优化审批服务。加快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对具备开工、续建条件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实行特事特办、加快审批,争取尽快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尤其是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开辟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加大企业稳岗支持

(一)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努力稳定就业,上年度未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并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省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参保困难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支持企业技改扩能

在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设立专题,对在2020年1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以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生产符合卫生标准,纳入国家省市物资调拨或产生实际销售的防护用品的工业企业给予优先支持,主要通过事后奖补方式,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投资部分按不超过20%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象不受项目实施规模限制,未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的项目,可在完成投资生产后补办技改备案手续。〔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县(市、区)工信部门〕。

清远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