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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社团管理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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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社团管理办法

十三条 文康部自收到本管理办法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档之日起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

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社团不予成立:

(一)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与范围、社团管理不符合本管理办法二、三、五条规定;

(二) 同一事业群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

(三) 发起人受纪律处分不满一的;

(四) 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 社团章程模糊不清,内容不详,引人误解的;

(六) 其它不予成立的情况。

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十五条 社团由全体会员大会以及社团的各个负责部门组成。

十六条 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 修改社团章程;

(五)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文康部备案。

十九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负责同仁,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康部审核批准后产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应由专人负责。

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继续担任或当选社团负责人:

(一) 受到集团纪律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条 文康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社团聘请集团内老师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三) 对社团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四) 各社团开展重大活动时,人力资源总处给予经费、器材、场地、人员等大力支持

(五) 对社团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二十二条 社团日常活动经费应由文康部划拨解决。在集团重大节日期间所需举办的活动或文艺汇演等,经费由集团统一报批(具体见七章) 。

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二十三条 社团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十四条 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艺术图标和其它标志。

二十五条 社团开展全集团性的活动必须向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申请。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经费不予报批,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合法社团资格。

二十六条 社团可以建立网,内容要求积极向上,能定期更新,并~康部审核批准成立。一经发现其网的制作和内容有违反本管理办法之处,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

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二十七条 集团同仁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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