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及最新规定】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建设,中国的反恐怖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以下是上大学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于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义法》从国家层面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中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措施,为我国依法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具有重大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完善了*法律体系。法律是治国之利器。*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完善和补充。虽然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多部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有关问题的决定等中都有反恐怖主义相关规定。同时,我国还缔结参加了一系列反恐怖主义国际条约。但这些规定零散而不成体系,难以满足我国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有效解决了我国关于恐怖主义相关法律规定不成体系,缺乏有效衔接的问题,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关于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完善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将反恐怖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为依法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明确了恐怖主义概念。《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明确了恐怖主义概念,其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从其概念中可以明了,恐怖主义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其政治目的性。从这一认识出发,就抓住了恐怖主义的本质,使其区别于一般暴力刑事犯罪,解决了民众、理论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认识上的不统一和误区。
构建了反恐工作机制。恐怖主义活动以暴力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恐怖信息的传播造成民众的恐慌,直接影响原有正常社会秩序,反恐怖斗争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从其他国家和我国这些年反恐斗争来看,由于恐怖主义巨大威胁以及反恐工作的特殊性,这项工作的开展需要专门机构、人员和相应措施。《反恐怖主义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构建起立体式反恐工作领导体制机制。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特别是还赋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的职责,体现了我国依法打击恐怖活动的力度和决心。
凸显出预防与防范重要性。《反恐怖主义法》立法原则即“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个人认为,反恐怖主义中的“标”为打击和惩治;“本”应该是预防和防范。通观反恐怖法,单从其条文分布,也可以清楚看出,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预防、防范的重要性。该法全文共97条,其中第三章安全措施和第四章情报信息就占了31条。应该说,反恐怖法这样的布局安排也是符合恐怖主义隐蔽性、有组织性的特点的。正是基于其这样的特殊性,加之对恐怖活动的打击与防范都是以情报获取为前提的,所以在反恐怖主义工作开展中情报信息这一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了情报收集的机构、范围、手段。另外,特殊条件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可采用技术侦察措施获取情报。这样的法律构架,符合目前国际社会“情报引导反恐”的反恐工作趋势。因为,只有把握在反恐怖主义活动中主动权和先机,把恐怖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在最大范围内减少恐怖主义活动带来的危害。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作出上述修订。
法院可直接认定恐怖组织人员
新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并增加规定外交部为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申请的部门。
草案一审稿第六章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了规定,并在第七十条中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申请。
在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地方、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除了由行政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外,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审判直接认定。有的部门提出,在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中,对于联合国以及外国政府提出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也存在根据我国法律和承担的国际义务通过国内程序予以认定的问题,需要明确这类情况由谁提请认定。
开封验视配备安保依规进行
新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草案一审稿第十七条规定,航空、铁路、水上、公路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物品开封验视制度。第三十条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第三十一条中规定,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重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安保人员。
在上一次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各地各方面情况不同,不加区分一律作出硬性要求,实践中难以执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出上述修改。
使用技术接口须经严格手续
反恐怖主义立法要处理好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强化执法规范,防止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人权保障的力度,新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从多方面进行了修改。
新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使用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时,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新草案完善了一审稿第四十二条关于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批准程序的规定,增加规定,依照本法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于草案一审稿第四十七条关于盘问、检查、传唤等措施的规定,新草案明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在草案一审稿第五十条关于查询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规定中,新草案增加规定审批程序。
此外,对于草案一审稿第五十二条关于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的约束措施的规定,新草案明确了批准程序、适用情形和期限,并适当调整有关约束措施。
完善恐怖事件应对制度措施
新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对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管理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上一次审议中,针对草案一审稿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列举了危险物品的范围和管理措施,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这样笼统规定不够明确,缺少针对性。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出了上述修改。
针对低空空域开放和无人机等技术发展的情况,根据有关方面意见,此次新草案增加规定,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此外,根据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新草案对一审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预设技术接口、报备密码方案的规定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增加电信、互联网、金融等单位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规定,将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由不得少于三十日修改为不得少于九十日,明确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确定标准,增加恐怖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时军队、武警相应人员行使现场指挥权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