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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科技进步管理办法(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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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科技进步管理办法

、刊物级别界定

刊物级别界定由公司评审委员会按照刊物主办单位的级别、发行面向范围大小等要素进行界定,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包括集团公司级)三级。

由国家级部门主办、面向全国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期刊定为国家级期刊;由省级主办的刊物,包括省局、高等院校学报、煤科总院下属分院(所)主办的科技期刊,定为省级期刊;由地市级主办的刊物,包括集团公司级及有内部准印刊号的期刊,定为地市级期刊。

、发表论文的级别参照以上刊物级别,按照《论文量化评审表》,由评委会进行综合审定。

十七条 本公司在岗职工发表的科技或管理论文,由完成者本人持发表论文刊物原件及复印件,到科技管理中心登记建档,不登记不予受理评奖。

十八条 符合评奖范围论文的基本条件:

、本公司在职职工撰写;

、内容必须与公司生产管理经营活动相关联,经过审核后发表并已备案;

、论文内容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针对本专业工作所撰写;

、在国内外公开正式刊物上或有内部准印证刊物上发表;

、主要包括能够反映我公司改革发展的科技、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及非煤产业等方面的论文,其它不列入奖励范围。

十九条 凡涉及我公司科研成果项目或经济技术指标的论文,必须对关键技术或数据保密,在发表前,必须得到审核批准,方可对外发表。技术方面的论文由相关专业的副总审核把关,管理方面的论文审核由副总经济师把关。经审核后同意对外发表的论文,审核者签字,作者到科技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否则,不列入奖励范围,并追究相关责任。审核者对论文涉及的数据、事项等企业秘密把关负责。

二十条 凡发表的与公司相关的论文,出现内容不实,泄露企业核心技术秘密,对公司造成形象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论文作者承担具体责任,并联带追究审核者的责任。由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核后处理。

二十一条 对在公开学术会议上交流发表并获奖的论文,根据其会议级别、论文质量、获奖等级等因素,确定奖励数额。

二十二条 对同一类内容的论文,只奖励一个发表的作者,其他发表的人员,不再重复奖励。

二十三条 对窃取别人成果作为自己论文材料发表的人员,不予奖励;对单纯以追求论文奖励为手段的人员,不予奖励。其识别界定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二十四条 对发表的论文由科技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初评,对初评合格的论文,每季度向公司评审委员会提交一次。由科技、管理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对优秀论文按相应级别的标准进行奖励,末在公司科技大会上发文通报表彰。经管理委员会评审确认,不属实的论文,不予奖励。

七章 创新项目管理规定

二十五条 属集团公司立项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或招聘制),具体落实到人,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项目相关专业的研究,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应直接从事研究工作,在成果材料中,研究人员按贡献大小依次排名。

二十六条 对列入集团公司立项的项目完成后,在运行~个月的基础上,写出成果评议材料及报告交科技管理中心,科技管理中心负责上报有关部门,申请组织评议或验收。公司月度创新成果完成并运行一个月以上后,将成果材料报到科技管理中心,公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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