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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二)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十五条 学生寝室内不可使用电炉、电热褥、电热杯、电饭锅、电烙铁、电热水器、空调等大功率电器,不可擅自加接电线。因违章用电造成事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报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处分。

十六条 学生公寓的水电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配给(每生每月度电、.吨水,一学按个月计算)。超过使用标准的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超额水电量按民用收费标准计费。学生应主动配合物业管理部门按月交清超用的水电费。

六章 维修管理

十七条 学生公寓设施的大、中型维修由物业公司安排每的假期进行。

十八条 学生公寓公场所的小型维修由管理员负责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十九条 学生寝室内灯、水龙头、门、窗、家具等维修由学生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二十条 在报修基础上,公寓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要查清损坏性质,属正常损耗,及时免费维修;如属人为损坏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罚款后予以维修,并按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七章 卫生管理

二十一条 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寝室内务,保持

室内整洁、美观。遵守学生公寓垃圾袋装化的管理规定,每日上午 :前、下午:前,将垃圾装袋投入垃圾桶内。

二十二条 自觉维护公寓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从窗口乱丢废弃物、乱倒污水,不乱倒垃圾,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二十三条 保持室外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护绿化景点和公设施。不污染环境,不践踏草坪。

八章 治安管理

二十四条 负责安全值班的人员,必须挂工作牌或佩戴值班

章,认真值勤,忠于职守,不脱岗、溜岗。值班员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带物品登记等各项制度,严格管理,防只法分子混入公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舍区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

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作息。公寓早上开门时间为:时,晚上关门时间为:时,熄灯时间为:时。按规定时间熄灯后,不起哄。晚归的学生应自觉填写晚归登记单,出示有关证件并说明晚归原因。对无故晚归或不服从管理者,由公寓管理员报请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十七条 每个学生配给一把房间钥匙,要妥善保管,不转借他人,丢失时要及时

报告宿舍管理人员,不准自行配制钥匙。毕业离校或宿舍调整时,应将钥匙主动交还管理室。
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管理员、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二十九条 不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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