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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三)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三十条 保卫部门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调换。任何人不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三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不能焚烧纸张和杂物、不能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点蜡烛。

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公寓安静,不在公寓内打闹、喧哗、奔跑、踢球,晚自习时间及就寝后,不大声谈话、弹唱,影响他人休息。
三十三条 严禁小商小贩进学生公寓兜售商品,学生亦不能在公寓内搞经营活动。

三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内不得有酗酒、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吸毒、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十五条 女生宿舍楼禁止男性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女生楼的班主任、学生干部,须出示有关的证件,经管理员同意方可进入。女生激来校探亲,须凭本人证件登记,并将证件存放在值班室后,才能进入女生宿舍,离开时取走证件。

九章 附则

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XX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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